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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炎律师 程炎律师,现任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心服务,诚信执业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法律服务热线:159-3293-0299律所地址:江西省鄱阳县广播电视台8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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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浅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导读: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女子为阻止丈夫施暴开枪警告,结果被判20年监禁。法庭陪审团在一项名为“10-20-life”的法案下,做出了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导致该女子入狱20年。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这条名为“10-20-life”的佛罗里达州法案规定,在恐吓行为中,如果嫌疑人有持枪行为将被强制判处10年监禁;如果嫌疑人开枪了,那么将被强制判处20年监禁;如果嫌疑人被认定枪杀罪,将被判处25年至终身监禁。

这个案件在佛罗里达州甚至全美引发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在对面对威胁时是否可以使用枪支的问题上争论不休。美国众议院议员就指责陪审团的判决不公:“判20年太不合理了。社会需要的是同情和公正。”

故意伤害罪专题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开枪威慑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那在我国故意伤害罪是如何界性的呢,开枪威慑是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我国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如何界定呢?找法编辑从具体案例中为您分析解读。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与同村邻居陈某仁因土地发生矛盾冲突,后陈某仁带其胞弟持械来到陈某家门口,与陈某发生了斗殴,在斗殴中,陈某从家里拿出一支火药枪向陈某仁兄弟连开三枪,其中一枪打中陈某仁,致其重伤,九级残疾。

经审查,被告人陈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持枪打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遇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 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 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伤害健康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遇害人家庭遭遇的种种不幸令人同情,但本案的陈某只能承担他应承担的那部分罪责。罪刑相适应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重罪轻罚不对,轻罪重罚也不对。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

主观故意状态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本案中,陈某持火药枪射人,致一人重伤,九级残疾,表面看,枪支属于一种特殊的作案工具,对人的危害性较大,比较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但综合到本案具体情况而言,陈某与受害人的矛盾是因双方土地纠纷引起,且受害人主动到陈某家进行挑衅,陈某开枪射人是为了达到威慑作用,并没有要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page]故意伤害罪的界限[/page]

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 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 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 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 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 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 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 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编者结语:故意伤害他人,轻流血伤身,重则致残危及性命。这种暴戾之气不容滋长。我们要思考的是,公安的确在快速的反应,去打击暴力,然后同时防范这种暴戾之气,接下来我们的工作要做的是,如何去化解这种暴戾之气,不让他变成一种暴力威胁到我们的安全,这个课题一点都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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